妥善保管发票免遭损失
 

 

    日前,一名纳税人拿着两张模糊不清的建安工程发票,到宝安区地税局观澜税务所求助。原因是由于保管不善,这两张发票出现了氧化情况,无法辨认发票的填写内容。经核实无误后,该所对此发票做出作废重开处理。

  原来,该纳税人6月12日到观澜地税所代开了工程发票后,一直将发票放在靠窗的办公桌上。由于这两张发票连日来受到夏日阳光照射,发票中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字迹被氧化,逐渐变得模糊,导致无法使用。

  在此,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,发票是我们日常经济行为的一个重要凭证,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四章第4条规定: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。因此,纳税人在取得发票后,应尽快交财务处理,妥善保管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来源: 深圳特区报 编辑: 刘明
 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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